1、買賣雙方持買賣協議、《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並申報交易價格。
2、房地產交易中心根據實際交易對房地產進行價格評估。
3、由買方到財政部門繳納契稅,賣方到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買賣雙方到房產交易部門繳納交易費、工本費。
4、等待領《房屋所有權證》。
5、買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原來的《土地使用權證》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支付工本費,領取新的《土地使用權證》。
1、買賣雙方持買賣協議、《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並申報交易價格。
2、房地產交易中心根據實際交易對房地產進行價格評估。
3、由買方到財政部門繳納契稅,賣方到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買賣雙方到房產交易部門繳納交易費、工本費。
4、等待領《房屋所有權證》。
5、買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原來的《土地使用權證》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支付工本費,領取新的《土地使用權證》。
1、買賣雙方持買賣協議、《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並申報交易價格。
2、房地產交易中心根據實際交易對房地產進行價格評估。
3、由買方到財政部門繳納契稅,賣方到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買賣雙方到房產交易部門繳納交易費、工本費。
4、等待領《房屋所有權證》。
5、買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原來的《土地使用權證》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支付工本費,領取新的《土地使用權證》。
房屋產權變更需要的手續有:
1、辦理申報。房屋人(包括共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權登記。申報時應當填寫申請書並按規定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原房屋權證、房屋買賣合同等有關證件。
2、調查。房屋管理登記機關在接到申請後會對房屋的權屬、性質、房屋坐落、四至、面積等進行具體調查。
3、辦理稽核、公告。房產管理登記機關依據房屋權屬調查的結果,對房屋的權屬、面積,用途等進行全面稽核,並將稽核的結果予以公告。
4、頒發房產權證。公告期滿,如果沒有人對房產申請登記提出異議,房管機關就會進行註冊登記併發給房屋權證,對共有房屋除發給共同推舉的執證人一份房屋權證外,對其他共有人會同時頒發房產共有權保持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