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註冊造價師變更辦理條件:
因工作調動或單位更名應在2個月內向市造價站提交書面資料;
二、需提供的材料:
1、註冊申請表,一式三份;
2、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3、工作調動證明;
4、新單位的聘用合同;
5、印章;
6、工作在造價諮詢企業的需提交人事代理協議和社保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近期繳納名單及憑證;
三、辦理程式:
1、受理申請;
2、材料稽核;
3、稽核後上報省廳行政審批中心核准。
一、註冊造價師變更辦理條件:
因工作調動或單位更名應在2個月內向市造價站提交書面資料;
二、需提供的材料:
1、註冊申請表,一式三份;
2、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3、工作調動證明;
4、新單位的聘用合同;
5、印章;
6、工作在造價諮詢企業的需提交人事代理協議和社保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近期繳納名單及憑證;
三、辦理程式:
1、受理申請;
2、材料稽核;
3、稽核後上報省廳行政審批中心核准。
提交材料:
1、護士變更註冊申請稽核表原件;
2、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原件;
3、擬執業醫療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原件,加蓋醫院公章;
4、擬執業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影印件;
5、部隊醫療機構聘用的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到地方醫院工作的,還需提交護士個人註冊電子資料資訊;
辦理程式:
1、申請人直接到擬執業地註冊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註冊部門自受理變更註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2、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受理變更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還應當向申請人原執業地註冊部門通報。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註冊申請稽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註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註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註冊部門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透過護士執業註冊資訊系統,為護士變更註冊提供便利。
擴充套件資料護士執業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部門辦理登出執業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透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