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買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買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即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通常企業為員工繳納的是前面三種----養老、工傷、醫療保險是法律硬性規定的,後兩種險可根據具體企業的經營效益及其他情況決定。
如果是合法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違反了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同時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徵收的部門投訴。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