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即申請再審,再審的案件是否需要開庭,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去決定。民事申訴類案件,只有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透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申訴即申請再審,再審的案件是否需要開庭,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去決定。民事申訴類案件,只有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透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二審不是必須要開庭審理,可以開庭也可以不開庭,具體情況如下:
1、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開庭的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2、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開庭的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民事訴訟二審可以不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以下四種情況,可以不開庭審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需要發回重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