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些申訴案件是不需要開庭而作出決定的,例如一些對強制措施不服的案件,而有些申訴案件需要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些申訴案件是不需要開庭而作出決定的,例如一些對強制措施不服的案件,而有些申訴案件需要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刑事申訴案,受理機關不收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不一定,如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對民事部分不服上訴,只是審查民事部分,不會全案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