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司法鑑定二審申請該如何做
申請司法鑑定二審申請該如何做
二審期間如果對之前的司法鑑定結果有疑問的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1、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5、鑑定人應當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7、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司法鑑定二審能否申請
司法鑑定二審能申請,案件一審以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進行二審。二審期間如果對之前的司法鑑定結果有疑問的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1、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5、鑑定人應當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7、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在我國申請司法鑑定需要哪些條件
申請司法鑑定的條件:
1、在不同的訴訟活動中,由於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司法鑑定提請權有一定差別。
2、提請司法鑑定主要採取書面形式,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方式申請鑑定,但司法人員應對其申請進行如實記載。
3、訴訟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申請司法鑑定時限有多長
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的具體規定包括:
(1)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3)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 ...
申請司法鑑定有時間限制嗎
申請司法鑑定有時間限制,七個工作日內。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
申請司法鑑定的程式及收費
申辦材料:
1、申請表;
2、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3、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式: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鑑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個人兼職從事 ...
申請司法鑑定法條都有哪些
申請司法鑑定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
申請司法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委託
二、受理
三、初次鑑定
四、補充鑑定
五、重新鑑定
六、複核鑑定
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八、出庭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條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 ...
哪些情況可以重新申請司法鑑定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
申請司法鑑定什麼時候交費
對方申請司法鑑定卻不交費的,司法鑑定有時間限制,一般是七個工作日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