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戶申請需要在村委會受理申請,鄉鎮政府稽核,縣級民政局審批。申請貧困戶需要的基本條件:
持有當地常住農業戶口;因病、因殘、因災導致家庭喪失主要勞動力,難以維持日常基本生活的農村家庭;有勞動能力,但因病、因殘、因災、因自然條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農村家庭。
貧困戶申請需要在村委會受理申請,鄉鎮政府稽核,縣級民政局審批。申請貧困戶需要的基本條件:
持有當地常住農業戶口;因病、因殘、因災導致家庭喪失主要勞動力,難以維持日常基本生活的農村家庭;有勞動能力,但因病、因殘、因災、因自然條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農村家庭。
申請貧困戶所需材料:戶籍證明、工作證明、低保證、暫住證及社保卡。
根據《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定申請和審批貧困戶流程如下:
1、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2、受鄉人民政府委託,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後提出初步意見,報鄉人民政府。
3、鄉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核查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瞭解其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
具有本市戶籍或在本市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在當地用人單位連續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不含補繳月數),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進行失業登記的下列城鄉勞動者,可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1、城鎮大齡失業人員:指女性年滿40週歲、男性年滿50週歲且連續失業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城鎮失業人員。
2、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指家庭成員中無一人就業,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城鎮居民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3、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中的失業人員:指持有離婚或喪偶證明,其撫養的未成年子女年齡在18週歲以下且未實現正規就業的失業人員。
4、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連續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
5、農村大齡失業人員:指外出就業且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返鄉農民工,以及因徵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人員中,女性年滿40週歲、男性年滿50週歲的失業人員。
6、農村零轉移就業貧用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指女滿16至40週歲、男滿16至50週歲,年人均收入在當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無人在二、三產業就業的農村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指持有核發的低保證明的失業人員。
8、殘疾失業人員:指持有殘聯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失業人員。
9、脫貧享受人:指納入資訊系統管理的脫貧享受的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