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監獄服刑期間,女方可以與男方離婚,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法院一般情況下會判決離婚的。
實踐中,服刑人員離婚也大部分是採取的是訴訟離婚的方式。訴訟離婚時,不管是服刑人員提出離婚的,還是服刑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丈夫在監獄服刑期間,女方可以與男方離婚,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法院一般情況下會判決離婚的。
實踐中,服刑人員離婚也大部分是採取的是訴訟離婚的方式。訴訟離婚時,不管是服刑人員提出離婚的,還是服刑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服刑期間離婚如下操作: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法院將起訴狀送達給服刑一方,並讓他簽字同意。如服刑一方不同意簽字,法院同樣可以安排開庭的時間,在服刑一方服刑場所開庭審理。最後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做出判決。雖然一方屬於正在服刑的犯人,人身自由受到剝脫,但是我國法律對離婚的判決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公平合理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每個公民都享有婚姻自主權,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每個公民都有自由結婚和離婚的權力。服刑人員雖然被剝奪了人身自由被限制在監獄之中,但是服刑人員及其配偶依然可以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向配偶提出離婚。
在我國離婚的程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服刑人員其實和正常人離婚條件相同,只是由於夫妻一方在服刑期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無法前往登記機關,這就需要婚姻登記機關去監獄辦理手續,具體操作很繁瑣。在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考慮到服刑人員離婚的複雜性,一般會要求採取訴訟離婚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夫妻一方服刑期間起訴離婚應當向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