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不能辦理協議離婚,只能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辦理流程如下:
1、雙方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對方式是否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稽核。
3、稽核後認為符合離婚條件的,發放離婚證。
異地不能辦理協議離婚,只能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辦理流程如下:
1、雙方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對方式是否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稽核。
3、稽核後認為符合離婚條件的,發放離婚證。
協議雙方透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
異地透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具體程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