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不能異地評級,因為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由實際勞動地點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工傷職工必須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需到工傷職工單位所在地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所以,異地工傷的工傷鑑定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
工傷不能異地評級,因為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由實際勞動地點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工傷職工必須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需到工傷職工單位所在地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所以,異地工傷的工傷鑑定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
工傷鑑定在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處申請,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的醫務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及時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確定傷殘等級。一般情況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出具後,可以依據結論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太原工傷鑑定應在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