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註冊地車輛管理所出具的機動車委託檢驗通知書;
2、機動車定期檢驗表;
3、行駛證原件及影印件;
4、車屬單位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原件及加蓋行政公章的影印件;
5、車屬單位、車主委託他人辦理委託書,被委託人需要出具居民身份證;
6、車架號碼的拓印件、車輛相片、路費單;
7、檢測報告、年審地待檢車輛的交強險合同。
材料:
1、註冊地車輛管理所出具的機動車委託檢驗通知書;
2、機動車定期檢驗表;
3、行駛證原件及影印件;
4、車屬單位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原件及加蓋行政公章的影印件;
5、車屬單位、車主委託他人辦理委託書,被委託人需要出具居民身份證;
6、車架號碼的拓印件、車輛相片、路費單;
7、檢測報告、年審地待檢車輛的交強險合同。
1、基本材料。通常情況下,異地醫保報銷需提供住院病歷、費用清單、醫療費用原始憑證、出院病情證明(包括治療經過)、醫保卡、本人銀行賬號(影印件)、身份證、戶口本、轉院手續或證明、有效住院發票等材料。
2、長期異地工作。參保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影印件、醫保異地就醫記錄冊、或單位外派證明及有關材料(均須加蓋單位公章)、用人單位營業執照。
3、長期異地居住。居住地為戶籍所在地的,提供有關戶籍證明覆印件;居住地屬非戶籍所在地的,提供居住地所屬派出所、街道、居(村)委會出具的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證明原件或暫住證影印件。
在職員工在異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以上的需提供由單位出具的相關情況說明的原件、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出具受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
外地補辦身份證需要居住證或居民戶口簿。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
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
對難以確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
【法律依據】《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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