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
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稽核簽發。受理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證件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
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稽核簽發。受理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證件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異地補辦身份證時間:異地補辦身份證最遲需要60天,具體領取日期應該要以所在地派出所的通知為準。
異地補辦身份證需要的材料;
異地補辦身份證需要準備戶口簿,本人的學生證、畢業證、結婚證、駕駛證(其中之一)或貼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證件或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照相點免費採集數碼相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對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農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免收工本費。
異地辦理身份證需要公安機關頒發的有效證件(包括:居民戶口簿、居住證、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機動車駕駛證等),以及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居住證件(明),工商營業執照,用工勞動合同等就業證件(明),學生證、學籍證明等就學證件(明),提供以上證件(明)之一的,可異地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