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
異地領結婚證需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健康證明和無配偶且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
異地領結婚證需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健康證明和無配偶且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領結婚證需要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三、港澳臺居民還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四、華僑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護照;
五、外國人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集體戶口領結婚證要持戶口卡、省份證及相關證明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
需要準備的證件有:
雙方身份證原件、集體戶口簿內的戶口卡或者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影印件。
同時,還要有相關的證明材料。出示有效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如果一方是港澳臺居民還應提供有效通行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如果是一方是華僑還需出示有效護照、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如果一方是外國人則需出示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