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除外。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時間有規定,為舉證期限屆滿前。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3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由此可見,只要該未成年人不屬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就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有下述幾個方面的要求:
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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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這裡的合理費用主要包括當事人除向法院繳納訴訟費外,還應當繳納證人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償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支出的費用為準,但不宜過高。生活費用,應按照當地人均生活消費水平計算。誤工補償費,應按照證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根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就證人能否正確表達意志進行審查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鑑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 ...
證人出庭作證,應該同時具有3個條件:
(1)公訴人、當事人或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
(2)該證人證言對案子判罪定刑有重大影響;
(3)人民法院認為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 ...
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是在舉證期限內出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能夠正確表達意思的人,是指精神、心智正常的人,即使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能夠客觀的表達案情,都可以作為證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凡是知道案件 ...
根據《刑事訴訟法》,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並且這種缺陷或者年幼要達到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時,才能排除其證人資格,而是否達到了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不能 ...
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有:
(一)證人必須是自然人,並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