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根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就證人能否正確表達意志進行審查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鑑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根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就證人能否正確表達意志進行審查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鑑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
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有下述幾個方面的要求:
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時間有規定,為舉證期限屆滿前。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3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