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件》第31條中規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施工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1、工程質量反索賠。
2、工期延誤反索賠。
3、工程保修反索賠。
4、解除合同反索賠。
5、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反索賠。
6、其他事項反索賠。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存在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其他違約行為。
《合同條件》第31條中規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施工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1、工程質量反索賠。
2、工期延誤反索賠。
3、工程保修反索賠。
4、解除合同反索賠。
5、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反索賠。
6、其他事項反索賠。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存在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其他違約行為。
發包人的行為引起的索賠有:
1、因發包人提供的招標檔案中的錯誤、漏項或與實際不符,造成承包人中標施工後經濟損失。
2、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交付施工場地。
3、發包人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補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導致施工場地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施工條件。
4、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約定地點或雖接至約定地點但沒有保證施工期間的正常需要。
5、發包人沒有按合同規定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幹道沒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沒有保證施工期間的道路暢通。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打人輕傷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