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有: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淨資產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資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5、債券利息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行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有: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淨資產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資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5、債券利息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三年連續盈利;
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公司股份轉讓條件有:
股份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