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不明確時,未成年人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的就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對未成年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不明確時,未成年人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的就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對未成年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對於誰撫養孩子的問題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扶養能力合理安置。
根據《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存在著以下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同時,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應對比雙方撫養條件,選擇更有利於孩子健康發展的一方。
(3)十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發生爭執時,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也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法院在對子女撫養權進行處理時,會綜合雙方的情況,根據對子女成長有利的原則,進行調解或判決。
財產侵權訴訟費用一般是由敗訴方來承擔。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