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被監護人基本生活的義務。
2、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的義務。
3、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的義務。
4、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34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保障被監護人基本生活的義務。
2、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的義務。
3、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的義務。
4、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34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公民應履行的義務如下:
1、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2、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3、參加勞動和接受教育;等等。
【法律依據】
《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透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
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