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相鄰權糾紛關係,應遵循三項法定原則:1、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2、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2、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3、尊重歷史和習慣的原則。
《民法總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處理相鄰權糾紛關係,應遵循三項法定原則:1、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2、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2、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3、尊重歷史和習慣的原則。
《民法總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相鄰關係糾紛的處理:
(一)首先,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願協商,和平解決之間的爭端。
(二)其次,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人民調解組織,對他們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
(三)在當事人各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調解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式來解決。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通風、採光、通行等傳統相鄰關係糾紛;
(二)以管線鋪設等訴求為代表的空間相鄰關係糾紛;
(三)區分所有建築物相鄰關係糾紛;
(四)相鄰環保糾紛;
(五)相鄰權利人擴張解釋現行法所致的相鄰關係糾紛。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88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根據《物權法》第89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根據《物權法》第90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