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以洩憤報復和其他個人為目的,故意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出於洩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以下情況的立案: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2、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4、其他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破壞生產經營的情形。如果要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上面列出的條件之一。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生產經營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包括侵犯的客體不同、主觀要件不同和客觀要件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