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的優先受償順序如下: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債權的優先受償順序如下: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抵押權的受償順序比債券和繼承權要優先,其次債權和繼承權的順序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其財產自然就成為遺產,要是繼承人繼承了遺產,那麼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當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所以債權和繼承權屬於同級別的受償順序,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股權質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有:
1、質押權人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
2、質押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押權人優先受償;
3、質押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孳息,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擔保法》第六十三條,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