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轉讓的債權如下: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不能轉讓的債權如下: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轉讓個人債務的條件包括了四個方面:
1、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
2、被轉移承擔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3、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4、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一般須簽訂債務承擔協議。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專門作了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需具備以下條件:
(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證;
(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3)轉讓方如為國有企業的,需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如為公司制企業的,需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如為共有產轉讓的,需經共有人達成一致意見;
(4)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如權屬有爭議、土地使用權被查封等;(5)沒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
(6)政府對擬轉讓地塊無收購儲備計劃。在符合上述前提下,按規定辦理出讓土地轉讓及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