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適用於破產還債程式,破產還債帶有法律的強制性。破產清算組必須在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工作,破產清算的過程,是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過程,從破產清算組的成立、破產財產的清查、確認、變現、處置和分配,到破產債權的確認、清償、清算組的撤銷,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破產清算程式是:
(一)成立清算組。
(二)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三)破產財產分配。
(四)清算終結。
(五)登出登記。
破產清算適用於破產還債程式,破產還債帶有法律的強制性。破產清算組必須在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工作,破產清算的過程,是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過程,從破產清算組的成立、破產財產的清查、確認、變現、處置和分配,到破產債權的確認、清償、清算組的撤銷,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破產清算程式是:
(一)成立清算組。
(二)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三)破產財產分配。
(四)清算終結。
(五)登出登記。
1、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可以由公司自己提起也可以由債權人提起,但必須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書,等待法院的審查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由人民法院審查,在宣告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企業正式進入破產程式。
3、清算組成立以後,進駐破產企業,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進行全面接管。
4、通知破產企業的債權人申報債權,並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5、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對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清算。
6、在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清理完畢後,制定破產清算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和法院。
7、法院審查後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8、登出原破產企業的工商登記。
一、破產清算的特點有:
1、破產程式中的債務人己無清償能力,不能對債權人履行全部清償義務,故須以破產方式解決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有序清償問題。
2、破產清算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屬於債權的集體清償程式。
3、破產是對債務人財產法律關係的全面清算,破產宣告後,破產人為企業法人的,清算完成後將終結其民事主體資格。
二、破產清算的程式是:
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進行:
1、成立清算組;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3、召開債權人會議;4、確認破產財產;5、確認破產債權;6、撥付破產費用;7、破產財產清償順序;8、破產清算的結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