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社群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群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群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根據《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社群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群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群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遺失物加工後物品所有權歸原物所有人,必要時加以人工補償;如果是加工物品所用的材料費用大於原物本身的價值,可將加工物歸加工人,當需給原物所有人必要補償。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透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1、60—69週歲不用提交身體條件證明,70週歲以上應當每年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
2、2016年4月1日開始實行的新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年齡在70週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3、年齡在70週歲以上的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車輛管理所將登出其機動車駕駛證。
4、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登出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5、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駕駛許可條件,原機動車駕駛證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登出的,可以直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