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的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福建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的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自留地是中國農業合作化以後,為照顧社員種植蔬菜和其他園藝作物的需要,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少量土地。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法律依據:
根據《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標準如下:
一、徵收耕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二、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三、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四、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五、徵收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46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