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物件的證券投資基金。
投資者可以報案和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在簽訂私募股權投資合同過程中不應有明確的還本付息的約定。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保底收益,那就涉嫌違法了。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物件的證券投資基金。
投資者可以報案和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在簽訂私募股權投資合同過程中不應有明確的還本付息的約定。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保底收益,那就涉嫌違法了。
私募基金公司的種類有私募證券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其他類別私募基金等四種。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兩個以上投資者募集資金,為獲取財務回報進行投資活動設立的投資基金。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私募基金公司註冊設立的條件有: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註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法律依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