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的載體為戶籍(戶口簿),是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資訊的法律文書。
需要《出生醫學證明》和親子鑑定證明等材料。
《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戶口的載體為戶籍(戶口簿),是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資訊的法律文書。
需要《出生醫學證明》和親子鑑定證明等材料。
《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影印件1份,驗原件)。
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影印件各1份,驗原件)。
3、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4、政策內生育一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影印件1份,驗原件)。
5、超過一個月申報,提交嬰兒未隨戶口在外市縣父或母一方入戶的證明(原件1份)。
給新生兒上戶口需要以下手續:
1、結婚證;
2、新生兒父母的書面申請;
3、新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4、父母的戶口簿。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