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與定金的區別有:
1、性質不同:定金是金錢擔保,押金是一種質押擔保。定金擔保所產生的只有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押金則屬於擔保物權的範圍。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間交易形式;
2、交付時間不同;
3、數額不同: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而訂金的數額沒有限制。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押金與定金的區別有:
1、性質不同:定金是金錢擔保,押金是一種質押擔保。定金擔保所產生的只有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押金則屬於擔保物權的範圍。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間交易形式;
2、交付時間不同;
3、數額不同: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而訂金的數額沒有限制。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1、性質不同。押金是一種質押擔保,定金是金錢擔保;
2、交付時間不同。押金可以在合同訂立前、中交付,其本質上不具有預先支付的特點,而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
3、訂立人不同。押金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定金是當事人之間的擔保;
4、交付上後的所有權的不同。押金在交付後,交付人依然擁有所有權,接收人只是臨時佔有,做質押,而定金在交付的時候所有權轉移至接收人。
5、數額不同。押金沒有規定,從當事人的約定,並且可以高於價款,而定金為20%的數額,並且不能高於標的物價款;
6、是否適用罰則的不同。押金無所謂罰則,交付人不履行義務,無權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雙倍返還的責任,而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定金是法律上的一個專業術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等法律規定,在房屋買賣中的定金,是指買賣雙方為擔保房屋交易的履行,由買受方交付給出賣方的擔保資金,並在實際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定金交付後,買受方發生違約,則其交付的定金將不予返還;而如果出賣方發生違約,則應當雙倍返還已交付的定金,這就是所謂的定金罰則。定金是一種擔保形式,目的是保障相應債務的履行。
2、訂金並不是很嚴格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買賣雙方在具有交易意向後,為表示誠意,由買受方交付給出賣方的一筆款項。因為訂金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即便訂金交付後,也不發生類似定金罰則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