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出交通事故之後,司機作為肇事者,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車主有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租車出交通事故之後,司機作為肇事者,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車主有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車主對事故有過錯的,那麼車主是有賠償責任的。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主借車給別人駕駛的,通常情況下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責任首先是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不足的,由實際使用人,即借用車輛的人承擔。
但是車主在以下情形下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
(1)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仍然出借的;
(2)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出借的;
(3)知道駕駛人飲酒、吸毒,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出借的。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