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
1、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3、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了一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符合下列條件:
1、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3、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了一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當事人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是真實的、自願的,他們簽訂離婚協議的目的是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關係。
2、雙方當事人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作了適當的分配和處理,並且雙方沒有爭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2、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雙方都同意離婚;
4、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已達成一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