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訴訟並不等於二審,依然是要適用一審的程式,在一審審理形式有兩類: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如果適用簡易程式的話,審理期限是3個月,適用普通程式則需要6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再延長6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次訴訟並不等於二審,依然是要適用一審的程式,在一審審理形式有兩類: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如果適用簡易程式的話,審理期限是3個月,適用普通程式則需要6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再延長6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原告第二次起訴離婚不一定會判離的。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大機率會判離婚。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以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參考依據判決雙方是否離婚,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尚有和好可能的,法院都不會貿然判決離婚,所以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一定是要舉證的,證據的焦點就在於你們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
《婚姻法》四十六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功的話,可以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