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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後法院會判離嗎

第二次起訴後法院會判離嗎

  第二次起訴離婚如果法院認為雙方感情確實破裂了會判離。

  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據相關證據來證實的,法院不會判決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婚嗎

  一般情況下第三次不會不判離。如果第三次還是不判離,需要等判決生效後6個月再次起訴。

  第三次起訴離婚不能是判定能否離婚成功的決定因素,而是要看婚姻中是否滿足可以起訴離婚的條件,如果條件允許就可以離婚成功,否則就算是一百次起訴,不滿足離婚條件的話,法院也是不會判離婚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單方二次起訴離婚法院能判離嗎

  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是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來確定的,與第幾次起訴離婚沒有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二訴訟離婚一般

  沒有法律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據相關證據來證實,要承擔法院再次不準予離婚的後果。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應準備好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 ...

軍人二起訴離婚法院

  軍人二次起訴離婚法院是否判離婚,要根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來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

原告第二起訴離婚

  原告第二次起訴離婚不一定會判離的。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大機率會判離婚。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 ...

第一訴訟離婚法院是否

  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沒有以下法定情形,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 ...

起訴離婚又上訴

  二次起訴離婚又上訴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來判決是否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

男方微信承認多家暴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凡是遭遇家庭暴力的,是可以離婚的,因家暴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一般會判處離婚。   如果夫妻一方遭遇家庭暴力,可以提起離婚,並且在離婚的同時,可以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要 ...

孕婦起訴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提出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但是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原則上男方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