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權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5)代位權的行使範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1.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並怠於行使其權利。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享有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條件。2.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3.須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