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具有行為能力的人必須首先具有權利能力,但具有權利能力的人不一定都有行為能力。
意思能力是對自己行為所發生的何種效果的預見能力,自然人有無意思能力,屬於事實問題,我國現行立法技術對心智正常人採取年齡主義劃線,即達到一定年齡即認定其有行為能力。而對精神病人採取個案審查制。
公民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具有行為能力的人必須首先具有權利能力,但具有權利能力的人不一定都有行為能力。
意思能力是對自己行為所發生的何種效果的預見能力,自然人有無意思能力,屬於事實問題,我國現行立法技術對心智正常人採取年齡主義劃線,即達到一定年齡即認定其有行為能力。而對精神病人採取個案審查制。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根據《民法通則》可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
年滿18週歲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外,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年滿10週歲不滿18週歲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對於比較複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民事行為欠缺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並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後果的患痴呆症的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劃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
1、第十七條,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2、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4、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5、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