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的,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是違規行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沒有明確禁止簽訂兩份合同,如果在用人單位同意且不影響工作任務完成的是可以同時簽訂兩份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原則上不允許,《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例外情形:《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雙重勞動關係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非全日制用工;(2)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強制解除勞動關係。
員工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的將要承擔以下的後果:
1、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
2、公司有權主張經濟損失賠償。
員工先後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給公司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的,那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看,可以主張經濟損失賠償。
並且,公司主張員工賠償時,賠償數額可以是一個月的工 ...
簽訂勞動合同會有勞動合同期限,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不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在同一社保統籌地區內(一般是地級市範圍內),一個職工(公民)只能繳納一份社會保險。同時交雙份社保沒有什麼影響,可以選擇合併到其中一個單位。另外,在停職或退休後,可以選擇保留金額多的社保,另外一份社保可以退還個人所繳金額。
社保只能領取一份待遇,對於重複投保的情況,一般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做 ...
無論是簽訂了幾次勞動合同,都會是勞動契約的成立。而法律是會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只要是受到了工傷,那無論是簽訂了幾次勞動合同,都是要進行法律方面的工傷賠償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③勞動合 ...
兩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