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離婚協議需要的內容有: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
2、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
3、對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
4、債務的分割;
5、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6、違反協議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籤離婚協議需要的內容有: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
2、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
3、對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
4、債務的分割;
5、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6、違反協議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時起訴狀的書寫,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
①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