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
(2)、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3)、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
(4)、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
(5)、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
夫妻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
(2)、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3)、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
(4)、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
(5)、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1、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及歸屬;
2、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
3、確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
4、協議的生效、撤銷;
5、違約責任。
包括下列內容:
1、婚前財產婚後歸屬情況。
2、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或者責任規定。
3、雙方對於共同債權、債務的分擔情況約定。
4、婚後財產是歸各自所有還是按夫妻共同財產制。
5、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