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協議需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個人資訊
(二)財產分配
(三)子女撫養問題
(四)老人贍養問題
(五)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甲乙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
(六)爭議解決甲乙雙方因為履行協議發生爭議,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加以解決雙方自願簽定,清楚瞭解其協議的法律效力,並遵守約定內容
(七)該協議為不可更改協議
(八)補充條款在協議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補充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包括下列內容:
1、婚前財產婚後歸屬情況。
2、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或者責任規定。
3、雙方對於共同債權、債務的分擔情況約定。
4、婚後財產是歸各自所有還是按夫妻共同財產制。
5、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包括下列內容:
1、債權轉讓三方協議當事人的身份資訊。
2、債權轉讓的範圍。包括債權的型別、債權的數額等。
3、債權轉讓的時間。
4、債權轉讓三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5、債權轉讓違約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9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房屋出售協議包括的內容有房屋的數量和質量、以及房屋坐落的地點、房屋的結構、房屋的層次;房屋的朝向、房屋的面積、房屋的環境、配套設施以及物業管理等,都必須明確清楚;包括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式以及價款的支付、產權登記及費用;還包括違約責任的承擔。
【法律依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務院建 ...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1、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及歸屬;
2、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
3、確立夫妻雙方 ...
簡易財產分配合同包括的內容有,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財產分割協議是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附加達成的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協議離婚而就財產分割問題單獨達成的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 ...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 ...
財產所失利益,即消極的損害,是指本來應當獲得的利益而未能獲得,在學理上也稱為“逸失利益”。所失利益主要包括如下幾種型別:
一是因為侵害財產權而造成的利益損失,例如,因侵害財產而遭受的利潤損失。
二是侵害生命健康權所造成的各種消極損害,這主要是指因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導致收入喪失或減少,或者因死亡 ...
夫妻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
(2)、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3)、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
(4)、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 ...
遺囑財產分割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有:
1、各繼承人的基本資訊,遺產人的基本資訊、死亡時間和地點等;
2、被分割的遺產、數量、金額等;
4、具體分割方案;
5、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份額的約定;
6、違約責任;
7、其他未盡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