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所失利益,即消極的損害,是指本來應當獲得的利益而未能獲得,在學理上也稱為“逸失利益”。所失利益主要包括如下幾種型別:
一是因為侵害財產權而造成的利益損失,例如,因侵害財產而遭受的利潤損失。
二是侵害生命健康權所造成的各種消極損害,這主要是指因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導致收入喪失或減少,或者因死亡而導致的收入損失和誤工損失等,如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三是各種機會的損失。所謂機會損失,是指因為侵權行為而導致受害人喪失某種機會。
《侵權責任法》第20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我國的國家利益主要內容包括:
1、經濟利益:國際貿易、吸引外資、引進技術、國際旅遊、承包工程與勞務轉讓、海外投資、國際股市和技術專利出口、與國際經濟體系接軌等;
2、安全利益:戰略安全、國家統一的安全、經濟安全等;
3、政治利益:維護主權完整、維護中國的人權利益、建立合理的世界秩序等;
4、文化利益:提高民族認同感、增強社會道德觀念、恢復尊重知識的傳統、增強中國文化的生命力等。
簡易財產分配合同包括的內容有,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財產分割協議是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附加達成的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協議離婚而就財產分割問題單獨達成的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 ...
婚後財產協議需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個人資訊
(二)財產分配
(三)子女撫養問題
(四)老人贍養問題
(五)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甲乙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
(六)爭議解決甲乙雙方因為履行協議發生爭議,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加以解決雙方自願簽定,清 ...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1、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及歸屬;
2、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
3、確立夫妻雙方 ...
遺囑財產分割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有:
1、各繼承人的基本資訊,遺產人的基本資訊、死亡時間和地點等;
2、被分割的遺產、數量、金額等;
4、具體分割方案;
5、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份額的約定;
6、違約責任;
7、其他未盡事宜。 ...
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應包括下列幾點: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體現的是勞動者創造的社會價值。
勞動報酬總額由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法律依據】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
營業外支出都包括:
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營業外支出是指除主營業務支出和其他業務支出等以外的各項非營業性支出。
發生的時候。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