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符合擔任監護人的條件就可以。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2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不需要。符合擔任監護人的條件就可以。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2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按照《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親屬按照《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順序確定監護人。若近親屬就監護人的確定發生爭議,則應由有關單位或組織指定,或者由人民法院予以確定。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一)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順序及爭議解決
(1)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上述4類人確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2)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3)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