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的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按順序來擔任: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組織和個人願意的,必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一)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順序及爭議解決
(1)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上述4類人確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2)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3)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設立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對精神病人設立監護人首先須確認當事人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此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法院的職權,
其他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具有這一職權,而且法院的這一職權不能主動行使,必須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
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某一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
法院受理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審理中法院應當首先確認被申請人為精神病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2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按照《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親屬按照《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順序確定監護人。若近親屬就監護人的確定發生爭議,則應由有關單位或組織指定,或者 ...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以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民法通則》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 ...
離婚之後法定的監護人還是父母,並不會因為婚姻的變化而改變,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此時都還是孩子的監護人,可以好好的保護監護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 ...
孕婦是沒有法定監護人的,因為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 ...
精神病人強制醫療費用由國家承擔。
法律依據:《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程式的條件:
(一)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 ...
不需要。符合擔任監護人的條件就可以。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2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
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