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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監護人責任

精神病患者監護人責任

  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有以下責任: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是誰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精神病患者傷人由監護人擔責嗎

  精神病患者傷人,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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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人的責任,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