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有效,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但該債務承擔約定只對夫妻內部有效,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有效,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但該債務承擔約定只對夫妻內部有效,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公司.雖然尚未成立,但發起人仍然可以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的相對人可以要求成立的公司承擔合同責任。如果公司有證據認為發起人利用成立公司之名,行為己牟利之實,則可以主張不承擔,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未成立,債權人因與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應該由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至於發起人之間的責任二次分配需要根據各方之間的有關約定處理。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的法律責任承擔,需要結合各方的過錯情況處理。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轉讓後的債務的承擔是:
1、企業轉讓時,企業的資產及債權債務由受轉讓方全部買斷,且出讓方與受讓方在企業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全部債權債務,併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債權人應以受讓方為被告,要求其對債務承擔責任;
2、受讓方買斷原企業的全部資產,在受讓方實際經營中,發現出讓方在委託審計、評估中遺漏或清理債務不徹底而遺漏的債務,而受讓方已實際接收出讓方的財產,但未到工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則債權人可以原企業與受讓方作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