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否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或締結婚姻關係後未共同生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但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十條規定:如果有以下情況,男方可以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一、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定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彩禮並且這個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彩禮是否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或締結婚姻關係後未共同生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但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十條規定:如果有以下情況,男方可以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一、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定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彩禮並且這個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如果結婚3年符合以下情形彩禮應當退還,反之不需要。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生活中,有人會對結婚一年後提出離婚彩禮能不能退產生疑問。針對這個問題,我做以下簡要分析。
如果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具體情況可以參照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前提。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給付返還的,不予支援。判決不準離婚的,則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沒有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