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還彩禮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雙方結婚時間結婚未滿一年,可以“酌情”返還彩禮。
關於退還彩禮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雙方結婚時間結婚未滿一年,可以“酌情”返還彩禮。
生活中,有人會對結婚一年後提出離婚彩禮能不能退產生疑問。針對這個問題,我做以下簡要分析。
如果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具體情況可以參照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前提。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給付返還的,不予支援。判決不準離婚的,則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沒有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夫妻結婚一年離婚彩禮是否退換視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