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女方戶口不是必須遷到男方。結婚後“並戶”不是強制要求,可以遷到男方或女方中的任何一方並戶,一般要求是實際常居地所在的一方。但是不併戶也不違反任何法規。但是結婚之後,公安機關出於戶籍管理的需要以及配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需要,要求具備條件和政策,可以合併到任何一方(男方或女方)的,原則上要求合併到一起。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結婚女方戶口不是必須遷到男方。結婚後“並戶”不是強制要求,可以遷到男方或女方中的任何一方並戶,一般要求是實際常居地所在的一方。但是不併戶也不違反任何法規。但是結婚之後,公安機關出於戶籍管理的需要以及配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需要,要求具備條件和政策,可以合併到任何一方(男方或女方)的,原則上要求合併到一起。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公民因結婚引起戶口變動的,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一般要以當地的戶籍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為準。
北京市的具體規定為:辦理市內遷入實行“一地辦結”(取消市內戶口遷移證),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3、遷入人與戶內成員親屬關係證明(即結婚證);4、農業人口遷入的,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遷入證明。
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受理條件為:1.申請人年滿45週歲,且結婚滿10年;2.申請人如果年滿46週歲,不滿55週歲的,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週歲的,結婚應滿2年;3.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居民辦理戶口遷移以後,可以根據戶口遷移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的。一,市內戶口遷移。市內戶口遷移,一般不強制要求更新身份證;同一市區內政策都是相同的,公民可以選擇立刻更新身份證,也可以選擇待有效期滿了以後再帶上戶口簿到新的戶籍所在地戶籍部門申請辦理身份證。
二、跨市區甚至省份戶口遷移。跨市區甚至省份戶口遷移,是需要在辦理戶口遷移以後立刻辦理身份證換證,因此不同市區甚至省份的政策檔案不同,為了避免影響到公民相關政策享受,是建議儘快帶上戶口簿到戶籍部門補辦身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專案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