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結婚戶口可以不遷移,結婚後戶口的遷移是自願的,可以男方遷入女方,也可以女方遷入男方,也可以都不遷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異地結婚戶口可以不遷移,結婚後戶口的遷移是自願的,可以男方遷入女方,也可以女方遷入男方,也可以都不遷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結婚戶口不是必須在一起的,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的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另外,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離婚了孩子戶口不是必須遷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