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未登記是可以解除同居關係的,因為同居關係不具有婚姻的效力,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結婚未登記是可以解除同居關係的,因為同居關係不具有婚姻的效力,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沒有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就是沒有結婚,解除同居關係對於彩禮金是否返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對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返還其彩禮金。
1、協議解除。一般由當事人協商解除同居關係,但如果同居期間有共同財產,或者生育有子女,同居期間產生了共同債務的,則需要同時做出處理。
2、訴訟解除。這通常是針對事實婚姻下的同居關係。除此之外,對於有配偶者解除同居關係,也可以透過訴訟方式。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