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條件有兩種,一是必須具備的條件,二是禁止結婚的條件。
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禁止結婚的條件有: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結婚條件有兩種,一是必須具備的條件,二是禁止結婚的條件。
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禁止結婚的條件有: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包括下列條件:
1、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
2、沒有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
3、不是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結婚處於雙方自願。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5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6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婚姻法》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男女不能結婚的條件包括: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重婚的;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